建國科技大學 機械工程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成立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第二次修正改名科技大學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第三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第四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第五次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系學會名稱為『建國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成立的目的在於建立學校與同學之間的溝通橋樑、加強同學與學校以及同學與同學之間的互動,藉由各種的舉辦,和同學的參與,達到聯絡情感,凝聚向心力的目的。
第三條 依本校學生課外活動通則第四條規定申請成立為自治性學生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市介壽北路1號建國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館2樓機械工程系學會辦公室。
第五條 本會行政區域為建國科技大學校內。
第六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建國科技大學學生自治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照章程所定為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並接受主管及目的事業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成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
(一) 基本會員:現就讀於建國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之同學當然會員,若違反
本組織章程或有重大過失者,得經過大會決議後暫停其會員
資格一學期。
(二) 榮譽會員:凡本校機械工程系畢業校友均為之。
第八條 本會基本會員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之規定,並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 選舉會長、罷免會長。
(二) 被選舉為會長、副會長。
(三)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 其他一本組織章程規定所應盡之權利。
(五) 有建議本會改進方針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之基本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組織章程規定。
(二) 繳交入會費(延畢生免)。
(三) 遵守會員大會及本會之決議案。
(四) 維護本會會譽。
(五) 其他依本組織章程規定所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一但喪失本系在學學生資格,即視為退會。
第十一條 若有嚴重損及本會名譽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開除其榮譽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榮譽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想有發言權(不具代表權),並得利用本會會
員之名譽權。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兼最高監督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之指導老師為本系系主任,並加選依明指導老師,前任會長為
當然之顧問。
第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執行祕書一人,並設有活動、公關、總
務、器材、美編;各組組長一名。各組可設組員若干名,並由幹部聘請
顧問數名,由會長任命之。
第十六條 會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辦理改選,並於每年下
學年度的期末會員大會進行交接。
第十七條 除會長外,其餘系學會幹部任期一學年,可連任。幹部試用期限3個月。
第十八條 本會之主要幹部由會長任命之。
第十九條 各組組長由前系會各組組員互選之。各組人力資源不足,則由前系會幹
部推派,會長任命之。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每學期由會長期初、期末至少召開一次,進行會務之報告及研
討,並告知該學期各項活動之行事曆。
(二) 若經基本會員五分之一連署時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三) 會員大會需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基本會員出席方具決議之效力。大會決議除有特殊規定外,均採多數表決同意即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章 組織
第二十二條 顧問:輔導會務進行並提供經驗及技巧之詢問,並進行會務督導及協
助之責。
第二十三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動幹部負責之規劃執行及對會務之決策。
並依本章程負責主持所規定之一切會議及任免本會幹部,以及核准各
活動之經費。
第二十四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宜及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代理之。
並協助督導本會組織所屬各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執行秘書:負責各類活動之執行,並協調並推動學會事務運作。
第二十六條 活動組:負責籌策本系各項之活動並配合校內外有關活動之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公關組:負責本會對外之各項聯絡工作及來賓之接待,以及通知各幹
部召開幹部會議;和負責本會各項活動、其他有關宜及對內外公佈宣
傳,並負責邀請函、宣傳單、海報等的派送,及公佈、報導系上之各
項訊息和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總務組:負責審核各活動之預算案及帳務報表之編制,並於每月公佈,
並負責財務之收支及保管等事宜。
第二十九條 器材組:負責本會各項器材清單,並負責保管、維護、租借及採購本
會每學期所需之器材之責。包含負責拍攝系上各項活動照片並負責保
館整理之。
第三十條 美編組:負責本會各項宣傳海報及各項需美宣協助之工作。以及系
服、系旗、系徽圖案定稿事宜。包含文件、照片及影像檔。以及例行
常會、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
第三十一條 幹部會議:會長應於每二週召開一級會議(例行常會),由組長報告所
屬工作進度,並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各組情況於每週回報副會
長。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ㄧ) 會員繳交之四年會費為三千五百元整,其金額由幹部開會討論後,由
會長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總務組收取。
(二) 學校各項補助。
(三) 機關團體及個人捐助。
(四) 活動收費。
(五) 系費利息。
(六) 其他。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由總務組保管,並定期公佈收支狀況。
第三十四條 本會一切收支皆須由總務長統整並由指導老師和會長審核。
第三十五條 如有退學之會員,大一休學或轉學(系)者可退全額的百分之五十;大
二休學或轉學(系)者可退全額的百分之十;大四休學或轉學(系)者不退
系會費。
第六章 章程修正
第三十六條 會長有權於會員大會提出修正案。
第三十七條 會員大會有權提出修正案,需有三分之一已上基本會員或代表會員之
聯合簽署以書面方式提案交本會,始可於會員大會中討論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如有任何疑慮,由會長召開會員大會決議解釋之。
第三十九條 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需遵循本章程相關規定程序修正之。
第四十條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十五天後正式實施,
修正時。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成立通過。